《国务院工作规则》日前发布。规则要求,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规则规定,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无需赘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之类格言警句,当下中国人几乎个个耳熟能详。而为了实现人所共知之价值,以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代表,当下中国也不乏确保信息公开制度化的法规。
尽管如此,信息公开之难仍屡为公众所感叹。大到一些部门的财政预算,小到有些单位领导的职责分工,甚至一个待提拔干部的个人简历,常常都讳莫如深。这在一个信息时代,同时又是一个公民权利意识迅速觉醒的时代,真可谓咄咄怪事。
既不乏广泛的共识,又有法规等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何以不尽如人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身不乏尴尬是因素之一。如条例只是行政法规,位阶过低,政府既是这一法规的制定者,又是受其制约的对象,条例未曾明确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而最重要的原因则是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条款。尽管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不予立案的裁定却严重制约着法律的有效救济。其次,政府的信息公开往往可能触动既得利益,在利益的操纵下,阻碍政府工作公开透明的一股力量十分强大。另外,一些公职人员对民众习惯性的不信任,面对公众信息公开的要求,难免以猜疑和不满始,以推诿和拒绝终。
以上种种合流,遂构成了信息公开的重重壁垒。冲破壁垒,需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更加给力,需要司法能动,负起捍卫公民知情权的重任,也需要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知情权而拿出锱铢必较的精神。《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则可视为决策层排除干扰和阻力,推进信息公开的一种坚定意志。如果说阻挠信息公开的力量在合流,支持信息公开的力量当然也应该合流。一旦所有正能量形成合力,冲破信息壁垒则完全可以期待。
在国务院要求深化政务公开的几乎同时,此前向国土部申请公开全国地下水监测详情的北京律师黄乐平等三人收到了回复,这份名为《2011年度国家级监测点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报表》据悉还是首次公开。尽管相关数据还欠齐全需要继续追问,但这仍然是一个值得赞许的结果,难以设想,如果没有不惧权力不怕麻烦的公民,保密了多年的数据会得以公开。相信随着权利意识的进一步觉醒,声张权利锱铢必较的公民一定会越来越多。而在司法能动方面,此前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5类案件,法院应该受理”,司法程序的畅通将会为公民获得实质正义奠定基础。
从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基本制度的决策层,到捍卫知情权锱铢必较的公民,因为对权力的腐蚀性存有共同认识,在以何种手段防腐最佳的问题上高度一致,自然能够同声响应同气直求。毫无疑问,来自公众的声援、支持和监督,是确保《国务院工作规则》落实的条件。而为了达成这一条件,不妨使相关规则更细化一些,比如遇到“依法需要保密”的例外,应该向公众说明具体法律依据,另外鉴于一些地方政府推诿公开的借口五花八门,是否需要明确的制约和惩处条款?
“让人民看到希望”,这是政府的职责。让人民看到希望,请从确保公民知情权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