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东阿县人民法院环资法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宋某甲等四名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四被告人当庭服判,表示不上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在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某村租赁一处闲置厂房,非法从事酸洗镀锌经营活动,宋某乙负责提供技术和日常管理,宋某甲负责提供厂房、设备和协调当地事宜。在经营过程中,两被告人联系聊城市顾官屯镇、沙镇等地的铁件,以每吨400元至500元的价格拉至厂房,雇佣工人用盐酸、硫酸、锌等原料进行酸洗、镀锌,排出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便通过地下管道排至厂房以北的水坑内,造成周围环境污染。期间,宋某乙之子被告人宋某丙、宋某丁负责驾驶车辆运输原料、成品,并帮助酸洗镀锌,宋某丙和宋某丁二人的妻子(两人另案处理)则负责操控塔吊,装卸原件并排放废水。

  2020年4月,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阿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村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涉案厂房内正在进行非法酸洗、镀锌,并通过地下管道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至厂房北水沟内,随即进行调查取证。经山东某检测机构检测,自该厂房排出至外排地面、厂房外北侧河沟、厂外南侧河沟的废水中检出重金属锌分别为127mg/L、784mg/L、95mg/L,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47-392倍。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宋其乙各交纳修复费用10万元,由专业机构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同年12月,经山东博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被污染的土壤等已被治理、修复。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锌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宋某甲、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宋某丙、宋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交纳修复费用,污染土壤已经得到修复治理,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还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还的违法所得11万余元,继续追缴。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重金属毒性大,在环境中不易代谢,易被生物富集并有生物放大效应等特点,不但污染水环境,也严重威胁人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偷排生产废水,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该类犯罪行为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对此,人民法院将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分子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惩处等多重责任,希望相关人员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违法犯罪难逃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