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王皇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将向符合条件的2021年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不低于300元/月阶段性租赁补贴,并要求各市要在4月20日前出台具体办法,4月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该《实施意见》明确补贴对象为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当地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具体资格条件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灵活就业人员,有条件的城市可纳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实施意见》提出阶段性租赁补贴最低标准不低于300元/月,各地可按照新就业无房职工学历层次、家庭成员数量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标准不低于50元/月。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实施意见》提出,阶段性租赁补贴申报要件应突出新就业和无房标准,按照从简、从易原则确定申报要件。各地应积极采取告知承诺、授权查核等方式推进诚信申报,方便群众办事。

  阶段性租赁补贴申报一般采取职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或灵活就业人员,允许个人单独申报。各地应通过大数据联审联查就业登记、住房和社会保险等情况,审核期限(不含公示时间)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各地应及时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阶段性租赁补贴发放一般应在审核通过的当月起按月发放,也可按季度发放。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阶段性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不设累计保障期限。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采取定期核查和动态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阶段性租赁补贴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再符合阶段性租赁补贴资格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发放,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追回损失并作出相应处理。阶段性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统筹各级财政相关资金予以保障。

  记者了解到,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帮助其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的惠民举措。《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突出民生导向,强化就业优先,从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保障劳动者权益高度,不折不扣抓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地要因城施策,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与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人才住房补贴等政策衔接,逐步构建起定位清晰、分类梯次、定向精准的住房保障新格局。加快修订完善实施办法。各地要按照该《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订完善当地实施办法,明确资格条件、补贴标准、发放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实施意见》明确各市要在4月20日前出台具体办法,4月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