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上午,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市司法局、住建局负责人等,介绍《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提问。《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威海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且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回收利用的需要适时调整。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收集、运输以及处置许可。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可以要求改正、拒绝接收,并向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居住区,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宾馆、饭店、住宿、餐饮、商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娱乐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根据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责任人。此外,接受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视为管理责任人。

  关于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的法律责任,办法明确,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制止生活垃圾分类违规行为,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归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不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未制止生活垃圾分类违规行为,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或者将其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运输生活垃圾的,或者未按规定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