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于欢遭讨债受伤者起诉索赔案开庭 该案未当庭宣判
日前,于欢案中被刺伤讨债者严建军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于欢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19.7万元。10月29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在聊城监狱开庭审理该案。29日中午,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于欢家属处了解到,目前庭审已经结束,案件未当庭宣判。
于欢姑姑介绍说,一大早几位家属就赶到聊城监狱了,但未能进入庭审现场。11时30分左右,庭审结束,“代理律师出来后大概介绍了下情况,这会儿我们已经在回家路上了。”
2016年4月,时年22岁的于欢因母亲被暴力催债者殴打侮辱,随手拿刀刺伤4名催债人,造成1死3伤。其中,严建军经警方鉴定,“左腹部见长4厘米横斜行皮肤创伤,符合锐性外力所形成;左腹部外伤后,造成小肠距屈氏韧带100厘米处贯通伤,有肠内容物溢出”, 属重伤二级。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该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此后,严建军也因为参与对于欢家人的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被判两年有期徒刑。2018年5月11日,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发布通报,对吴学占等涉黑案作出判决,其中判处严建军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两年(至2019年3月14日)。严建军等人不服提起刑事上诉,2018年6月29日,聊城中院法院终审判决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8月20日,已经服刑完毕的严建军再次向冠县法院提起诉讼。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显示,严建军此次是以“被告于欢与原告严建军等人发生纠纷,致使严建军受伤接受治疗,医药费等各项损失被告均未赔偿”为由,起诉于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暂计197466.82元。
10月27日于欢家属在接受北青报采访时透露,2017年2月于欢案一审时,严建军就曾提出民事赔偿,“当时我们赔了5万多块钱,已经交给法院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