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闯红灯与轿车相撞,究竟如何判?“弱势车辆”就有理?在菏泽,不存在的!近日,菏泽交警支队牡丹区大队便处理一起此类事故,孙某某驾驶电动车闯红灯左转弯,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根据相关法规,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轿车车主无责任。

  据牡丹区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10月11日23时40分许,孙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城区长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西安路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沿西安路自北向南吴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民警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及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发现,小型轿车在正常直行时,恰好电动二轮车驾驶员孙某某闯红灯左转弯,导致小型轿车躲闪不及,造成了此次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孙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孙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孙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赵念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