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上午,聊城高速交警支队冠县大队在冠县东高速口查处一起酒后驾驶重点违法行为,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为52毫克每100毫升。对此,高速交警依法对该驾驶员处记12分,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8月19日上午9时许,聊城高速交警支队冠县大队民警在冠县东高速口上道口执行勤务时,一辆牌照为京AB***0的白色轿车缓缓驶来准备行驶上高速,执勤民警对驾驶员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神色紧张,眼神飘忽不定,面色微红。随后,执勤民警对其证件进行检查并进行酒精吹测。经检测,结果为52毫克每100毫升,确定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对于该违法行为,聊城高速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一款第一项,该驾驶员依法处以记12分,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聊城高速交警提醒,千金万银,难比生命之贵;千悔万恨,难补酒驾之祸!请广大驾驶员朋友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李怀磊通讯员李晓辉张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