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2019年山东省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与上年持平。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上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这是我省连续21年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政府不可或缺的宏观调控手段,重点在于引导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意见。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国有企业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非国有企业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同时,鉴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能够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统筹考虑我省经济发展状况,为避免成本过快上涨影响企业竞争力,省政府确定2019年不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继续执行鲁政字〔2018〕80号文件,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1730元、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1元、17.3元、15.5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王小涵 通讯员 解立峰 赵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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