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月30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部分规定进行了明确。

  与原政策相比,《通知》主要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并考虑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就近备案、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营环境等因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调整两个备案事项的实施进行了明确。

  二是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按照不低于约定收费标准30%执行。

  三是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自空置之日起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60%交纳。

  四是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一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的,按照收益资金的20%扣除。

  该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孙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