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关于规范“住宅商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与上一版本相比,新版征求意见稿明确未征得全体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擅自“住宅商用”的,区县政府要依法查处、取缔。

  新版征求意见稿明确,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向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还需向业委会或者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对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方可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采取承诺制登记的市场主体的承诺要全部上网进行公示。

  新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住宅商用”问题处理实行属地管理,由问题发生地所在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问题处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在意见公布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建档成册。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实行销号处理,对存量非法“住宅商用”限期退出。

  对非法“住宅商用”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征求意见稿要求部门要建立信用约束机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整合相关信息资源,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督促非法“住宅商用”市场主体或业主纠正违法行为。

  来源: 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