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港原董事长于汝民被控受贿1288万元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87.872737万元。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人民币40万元。

  新京报讯(记者 赵凯迪)6月27日,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布了天津港原董事长于汝民的起诉书。起诉书显示,于汝民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87.872737万元。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人民币40万元。

  拉帮结派、培植“秘书圈”

  于汝民在天津港务系统深耕40余年。公开资料显示,于汝民生于1949年11月,河北沧县人,1968年9月参加工作,在天津港务局第三作业区当工人。1996年7月,46岁的于汝民任天津港务局副局长,天津港保税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成为正局级干部。2004年,天津港务局转型为天津港集团。于汝民历任总裁、董事长等职务,并于2013年退休。

  其退休4年后,2017年5月21日,天津纪委发布消息称,于汝民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纪委查明,于汝民在担任天津港务局副局长、局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及退休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拉帮结派、培植形成“秘书圈”,理想信念丧失,搞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违规提拔、调整干部,并收受对方钱款;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退休后违规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涉嫌受贿犯罪。

  关于培殖“秘书圈”的问题,《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称,在天津港任主要领导的20多年间,于汝民利用职权便利,先后将6任秘书安插在天津港和相关部门的关键岗位上。而新任秘书又以“前任推荐后任”方式违规产生,形成了一个具有裙带关系的“秘书圈”。

  退休后仍利用影响力继续受贿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6月27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布了关于于汝民受贿的起诉书。起诉书显示,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于汝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87.872737万元。

  其中,2003年至2010年,于汝民在企业经营合作等事项上,为天津某集团的付某某提供帮助。2005年,于汝民以合作投资名义,收受付某某350万元;2009年至2014年,于汝民为上海某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在承揽工程、催要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后三次收受严某某220万元。

  此外,据起诉书显示,2014年,退休后的于汝民,为石某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石某某40万元。

  检察院认为,于汝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87.87273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40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京报记者 赵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