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一起滕州市朱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的案件起诉书。起诉书中显示2018年6月至10月,滕州一男子在某小区内开设的旅馆内,容留、介绍谭某某、李某某以20元的价格卖淫。

  小编从起诉书中了解到,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向滕州市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2月9日至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滕州市一小区住宅内开设的旅馆内,容留、介绍谭某某、李某某卖淫。其中,2018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容留李某某在滕州一小区住宅开设的旅馆内以2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卖淫。同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介绍谭某某在一小区住宅开设的旅馆内以20元的价格向邢某某斗卖淫。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