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一起滕州市于某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的案件起诉书。小编从起诉书获悉,于某某,男,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某镇,曾因敲诈勒索,于2004年12月1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于某某在2018年3月至5月期间,在滕州市城区冒充警察抓嫖娼多次招摇撞骗他人财物共计2300余元。2018年12月4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于某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一案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7日9时许,于某某在滕州市大同路火车站路段冒充警察以嫖娼需要拘留、罚款为由威胁恫吓刘某某,撞骗刘某某共计1800元;2018年4月21日9时许,于某某乘坐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至滕州市通衢街路段,冒充警察以嫖娼需要处理为由威胁恫吓黄某莱,撞骗黄某某现金100元;2018年4月21日9时许,于某某在滕州市通衢街以嫖娼需要拘留、罚款为由威胁恫吓朱某某,因朱某某没钱,未得逞;2018年5月5日10时许,于某某在滕州市通衢街东拱桥附近,冒充警察以其嫖娼需要拘留、罚款为由威胁恫吓任某某,撞骗任某某现金200余元;2018年5月7日10时许,于某某在滕州市通衢街利群超市门ロ,冒充警察以其娼需要拘留、罚款为由威胁恫吓常某某,撞骗常某某现金200元。据统计,3月至5月期间,于某某在滕州市城区5次招摇撞骗他人财物共计2300余元。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規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2月4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