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

  缴存基数由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记者6月3日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7月1日起,青岛全面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平均工资数据,2019年度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710元。按照最高缴存比例12%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不得超过2725元。

  2019年度各(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中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为1868.33元,即墨区为1797.5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1692.50元。按照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分别为93元,即墨区分别为9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为85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提醒,2019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19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此外,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记者 傅军)

  (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