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由进出实验室的便利,信息工程师孙华(化名)窃取公司CPU、硬盘、SSD卡等计算机硬件,并在淘宝二手交易网站咸鱼上挂卖。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孙华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阿里公司发现定制产品被售卖阿里公司发现定制产品被售卖

  孙华于2016年2月24日入职浪潮信息,负责服务器系统测试工作,平时可自由进出实验室。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9月至12月,孙华趁无人之际,在位于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S05号楼二楼实验室内,多次窃取2650V4型计算机CPU四块、2660型计算机CPU两块、2670型计算机CPU两块、2680型计算机CPU两块、8176型CPU两块,并在账户名为“f2728888”的淘宝闲鱼网站上以卖手机的名义将被盗物品销售给倪某某。

  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3.8516万元。2018年11月29日,王云鹏家属交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14.7203万元作为赔偿款。

  然而,这起盗窃案件最终案发,并非浪潮公司自己发现,而是由阿里公司发现。

  2018年3月31日,阿里公司从网上发现他们提供给浪潮公司的一块定制SSD卡(SN:FL170700037)在淘宝网上售卖,并将信息反馈。浪潮公司自查发现,该SSD卡确实是阿里公司提供给浪潮公司的定制卡。

  淘宝店主证实卖主为浪潮员工

  浪潮公司通过阿里公司联系到了淘宝网店店主倪某某。倪某某工作之余,在家中干组装电脑服务器的活挣钱,平时需要从网上买一些二手的电脑配件如CPU、硬盘等。

  经核实,倪某某曾在闲鱼网站上和一个叫“f2728888”的卖家多次交易,该SSD卡也在其中。倪某某称,该卖家有时会以手机的名义在网站上挂卖商品,自己看好后通过支付宝支付,卖家一般通过顺丰快递发商品。

  “2017年9月23日,买了2块2660、2块2670、2块2680型CPU,分两次支付他14500元;2017年10月13日,买了2个CPU,型号都是2650V4,付给他7500元;2017年12月18日,购买了4个CPU,型号是2块2650V4、2块8176,2块2650V4,付给他8500元,2块8176给他26000元;2017年12月23日,买了一块阿里固态硬盘,容量是4TB,支付了3600元给他;2018年1月20日,买了2个CPU,型号是2块8163,给他16000元;2018年3月22日,买了4个CPU,型号是2块6150、2块6132,付给他24000元。”倪某某说,自己不知道这些东西是该卖家偷来的。

  倪某某通过支付交易查实,该卖家名叫孙华,确实是浪潮公司一名员工。

  2018年4月17日,孙华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利用监管漏洞将物料带出公司

  据孙华在浪潮公司的领导苗某某证实,客户给项目经理的这些物料是客户借给浪潮公司测试的,属于客户的,暂时在实验室里存放和使用,按规定这些物料都由实验室管理。

  “实验室管理员根据台账负责监督,未入台账的物料要及时上交实验室,但因为管理的问题,确实有实验室里的物料未入台账的现象发生,这些物料由平常使用的人保管。”

  苗某某表示,物料不允许私自带出实验室,平时存放在实验室测试区的工作台,“孙华的那块固态硬盘没有入账,这块固态硬盘他曾经测试保管过一段时间,丢失的CPU不是由他保管的。”

  “处理器、硬盘和SSD卡平时存放在公司S05楼2楼的实验室,由实验室管理,实验室的负责人是鲁某。”赵某某证实,存放在实验室的柜子里的产品,实验室管理员和各项目组工作人员都可以接触到。而孙华做服务器系统测试工作,平时能够自由出入实验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孙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宣判后,孙华不服判决,认为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2019年2月2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华作为测试工程师,能够自由出入实验室,可以接触到被盗物品,孙华将不属于其管理范围的CPU秘密带出实验室并在网上售卖,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据此,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内鬼”犯罪,不乏高学历者 

  “公司‘内鬼’盗窃,事实相对清楚,难点在于,要明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盗窃还是职务侵占或贪污”,济南高新区法院刑庭庭长张钊分析,辨别的核心是被告人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就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如果利用了职务之便,企业员工一般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为贪污;如果没有,则是盗窃。因罪名不同,量刑也有较大差异。

  除此之外,在济南高新区法院办理涉及“内鬼”的案件中,还有一部分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些犯罪分子多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后“自立门户”,给老东家带来损失。这些犯罪分子中,不乏高学历者,例如曾有一名计算机博士在高新区一家企业盗取源代码后对其加了一层伪装,法院在审理中邀请科技部专家进行鉴定分析,最终得出有力证据,依法对其作出判决。

  “这些案件都提醒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尤其关键环节不能疏忽大意,否则可能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失”,张钊特别提醒。

  不过近年来,高新法院审理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有所下降,表明随着法治环境不断完善,企业的保密规定执行得更加到位,人们的法治意识也逐渐提升。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马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