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3月27日讯(记者 杨永明)因在相关业务中违规违纪,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下称平安银行济南分行)市场七部负责人李某被调岗后薪资骤降,从原来的1.4万元降至1000-2000元上下,最低的两个月分别为60.64元和0元,后双方因劳动争议纠纷“对簿公堂”。

  法院日前披露的判决文书显示,因在相关业务办理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2014年9月份,李某被予以撤职并被调整岗位到平安银行济南分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清收工作。

  李某的工资,也因岗位的调整而骤然下降。2014年9月-2015年8月,平安银行济南分行向李某实发工资情况为:14181.93元、60.64元、0元、1000元、1000元、1996.85元、1997.52元、2778.52元、1998.02元、1972.62元、2000元、2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自2015年9月起,平安银行济南分行未再向李某发放工资。2016年2月,李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8项仲裁申请共计向平安银行济南分行索要经济赔偿金、加班费等超过800万元,同时要求平安银行济南分行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手续、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保关系转移等事项。

  2016年3月23日,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平安银行济南分行向李某支付工资差额205927.4元,经济补偿金57389.48元,并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平安银行济南分行对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经一审审理,在认定李某对岗位调整予以认可,且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调整岗位到资产保全部后应发工资数额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济南市同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得出平安银行济南分行应向李某补足的工资差额部分为35379.83元。

  其中,对于工资差额的认定依据为,按照济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放额减去平安银行济南分行已向李某实际支付薪酬后的差额。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济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376元/月,2015年济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82元/月。

  此外,一审法院依据济南市同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认定,平安银行济南分行应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853.32元。同时,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平安银行济南分行应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李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李某在仲裁中关于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申请,一审法院认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李某相关申请后,李某未提起诉讼,故视为对于仲裁裁决的认可。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平安银行济南分行支付李某工资差额35379.83元以及经济补偿金18853.32元;为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对于李某的其它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平安银行济南分行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为,平安银行济南分行是否应向李某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储蓄存款收入、纯负债存款收入。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二审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认定,平安银行济南分行应支付李某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的工资差额40261.83元。对一审法院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予以维持。同时,对于李某主张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储蓄款收入、纯负债存款收入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工资差额35379.83元的判决,同时判定平安银行济南分行按40261.83元向李某补足工资差额,并对一审法院的其它判决项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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