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酒后拿着两把刀到地铁站门口撒泼,郭某在民警到来时不仅不配合还踢踹、咬伤民警。新京报记者今天(3月12日)获悉,郭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终审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14日晚上8点,郭某被人发现在八里桥地铁站持刀骂人,立即报警。随后,朝阳区管庄派出所副所长闫警官带着两名辅警赶到现场,在地铁站西北口的台阶附近,找到了醉酒撒泼的郭某。辅警温先生看到,这名男子坐在地上,身旁放了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满身酒气,一直骂人。

  “我趁他不注意将两把刀具踢开,要求他配合回所内开展工作,他对我和辅警进行辱骂。”闫警官在证言中称,当准备控制郭某带回所内时,郭某突然咬他的手背,并将他的手抓伤。温先生说,郭某突然剧烈反抗,不仅咬人还乱踢一通,他和闫警官腹部都被踢了。控制上车时还踹警车门,到了派出所仍然骂骂咧咧。

  根据伤情鉴定,闫警官为轻微伤。

  当晚和郭某一起喝酒的朋友王先生说,当晚6点左右,郭某来找他想让他帮忙做买卖,而那时王先生已经感觉郭某喝多了,骑了一辆扎了胎的车都没发现。后来两个人在饭店喝了点白酒,王先生送郭某回家,到家后,郭某把赶来的姐姐骂走,非要跟王先生回家,两人发生冲突,郭某嘴磕在地上出血了。

  随后,王先生和郭某分开,郭某姐姐再次回来找郭某,发现郭某拿着刀离开小区。她赶紧致电王先生注意安全,后寻找郭某,没想到在派出所找到了弟弟。

  酒醒后,郭某称记得骂了警察,被民警带离时挣扎,后发生什么就不知道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执行任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郭某曾经在201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三个月,2017年10月刑满释放。法院认为,郭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故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郭某犯妨害公务罪有期徒刑8个月。

  郭某认为量刑过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郭某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其具有的情节,量刑并无不当,郭某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