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等七件决议、决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决议》等七件决议、决定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决议、决定:

  一、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决议(1980年5月28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议(1981年9月19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三、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决定(1983年11月1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四、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民法通则的决议(1986年10月2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五、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决定(1988年5月2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六、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议(1990年12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七、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决议(1991年8月26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锐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