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将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这是记者从11月15日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于富华介绍,在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由于没有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调整工作缺乏科学依据,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走上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国家出台《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后,我省迅速行动,制定出台《实施意见》,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可以说,颁布实施《实施意见》,既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对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意见》共6条,从待遇确定、养老金调整、缴费激励、缴费档次、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6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和任务。

  一是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对老年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主要是考虑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部分年龄较大的老年居民没有缴费或缴费年限不长,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或金额较低,保障这部分人基本生活作用还不够强。因此,我们按照中央《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倾斜政策。

  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适时提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和省政府确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市、县(市、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需要说明的是,5年至少调整1次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既明确了制度的约束性,体现了调整的灵活性,又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三是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四是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适时提出全省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意见,报省政府批准执行。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五是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根据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同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六是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规定,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对未开展委托投资、留存在地方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下一步,人社部门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实施意见》,让这一惠民政策足额兑现、落地,进一步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