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鑫,在他人的纠集下,多次持械参与恶势力性质的聚众斗殴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3年10月11日晚。。。。。。”日前,由淄博市周村区检察院检察长于强担任公诉人的恶势力犯罪案件开庭审理。
与一般的庭审不同,这次庭审中,检察长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这是淄博市第一例由检法“一把手”办理的涉恶案件。据悉,在淄博市周村区检察院,对于这些案发时间较长、参与人员众多、影响恶劣的重大疑难案件,均由检察长亲自办理。在山东各级检察机关,这样的做法并不鲜见。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通过检察长带头办案,发挥“头雁效应”,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推动山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据介绍,山东省检察院下发《关于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通知》,实行重大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检察长办案制度,市县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带头办案,亲自出庭公诉,并将此项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专门考核,并定期通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办案情况。该机制是山东省检察院党组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扫黑除恶第五督导组督导要求以及山东省委、最高检的工作部署而出台的一项创新措施。
据统计,截至10月24日,全省检察机关市县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案达到358件。“对法院院长出庭的案件,检察长必须出庭,对法院院长不出庭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重大,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也要出庭支持公诉。”山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鲍峰说。
来源:新锐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