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在模曾经在乳山县上册公社任一名交通员,他用了足足半生的精力完成了从一名普通的交通员到省商务厅厅长再到铁牢囚徒的人生沉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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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在模,生于1954年,山东乳山人,曾任山东省商务厅厅长、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山东干部,和他打过交道的人都对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身材高大,性子直爽的“吕厅长”虽然作风有些武断,但工作严谨认真,是个能吃苦下力的“好干部”。
然而,2014年7月,中纪委网站的一条信息让山东商界为之震动:吕在模涉嫌违纪被调查。2015年1月25日,吕在模开被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直到此时,人们才意识到:抛去光鲜亮丽的外表,这位“厅官”背后竟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检察官——公诉人张静雅就是在此时接手了这个案子,时至今日,她还清楚得记得第一次见到吕在模时的场景。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检察官 张静雅:
18岁成为上册公社团委书记,48岁任济宁市市长,52岁升至省直机关厅级干部,吕在模的仕途可以说是顺风顺水。在他主政期间,雷厉风行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工作能力让他获得了无数肯定和嘉奖,却也让他的“官威”日盛。被调查期间,他不仅拒不交代问题,还这样说:我没犯什么错,你们这么对我不公平!我要举报你们!
在办案中,公诉人经常面临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情况,然而,作为一名厅级领导干部,吕在模背后的关系错综复杂,如果没有他的口供,案件办理将会面临极大的挑战。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检察官 张静雅:
他这种态度对我们办案有很大的阻碍,也就是说他后期很可能出现供述上的变化,所以对我们而言,整个证据上的准备和庭审的应对都会增加困难。而且这是我第一次办理厅级职务犯罪的案件,当时的压力其实非常大。
张静雅一头扎进了这个案子,从济南到淄博,她不知道来来回回跑了多少次,她也记不清,从白天到黑夜,自己和同事们究竟苦熬了多少个通宵。功夫不负苦心人,一个人名渐渐从纷繁的线索中浮出水面:根据纪委移交的材料,2003年,济宁市拟投资建设垃圾处理厂,烟台一家公司负责人赵宁先后4次送给时任济宁市市长的吕在模现金共150万元。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检察官 张静雅:
我们认为在这个案子中,以吕在模当时的状况,很有可能出现不认罪甚至当庭翻供的现象,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对我们公诉人来说就十分被动,那么,证人证言将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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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还要回到2003年,当时济宁市拟投资建设垃圾处理厂,这个项目是国家发改委立项的国债项目,务必要建设好。对此,济宁全市上下格外重视,时任市长的吕在模亲自主抓。然而,腐败与堕落也就此如跗骨之蛆一般如影随形。
当时,吕在模刚刚从烟台调到济宁,而同为烟台人的赵宁凭着“老乡”的关系悄悄找上了门。2004年6月,在市长办公室里,赵宁第一次见到了吕在模。作为“见面礼”,赵宁恭恭敬敬的递上了一个纸袋子:“领导,我们想做这个项目,这是我们公司的宣传资料,您有时间看一下,考虑考虑我们。”
在光盘和画册下面,是用银行钞条捆着的整整齐齐20万元现金。
吕在模淡淡的看了一眼纸袋,只是说了一句:“知道了,我看完资料再说,你回去等着吧。”然而,事情并没有赵宁想象中的顺利,他左等右等,始终没有等来意向中的项目批复。2004年9月,按捺不住的赵宁再次找到了吕在模。这次,他也没有空着手:他带去了四袋海参,依旧用自己公司的纸袋装着,而在海参下面,赫然是30万元现金:“领导,我刚从烟台回来,给您带了点家乡特产。”
就这样,一直到2007年6月,赵宁先后4次送给吕在模现金共150万元。最终,赵宁的公司中标了济宁垃圾处理厂项目。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检察官 张静雅:
为了证实赵宁的证言,我们到现场提取了他们公司用来行贿吕在模的纸袋,经过试验,发现确实能装下赵宁所说的现金和礼品,行贿款来源公司财务均可以查到,赵宁对借款用途均予以明确详细说明。
就是通过这种办法,公诉人将吕在模受贿的证据一笔一笔还原出来,成为了法庭上最有力的武器。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检察官 张静雅:
我觉得,在办案中我们绝对不能怕麻烦,虽然我们是公诉人,但是在庭上,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关系重大。就要这么一点点的扣,一点点的固定落实,才能真正把案子办成“铁案”,让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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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检察官调查的不断深入,有关吕在模更多的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2012年6月的一天,吕在模和妻子盖某回到烟台,山东某商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祥华招待宴请。其间,吕在模对自己的老部下刘祥华说:“你嫂子退休闲在家没事,你们企业上有没有税务顾问?如果没有,你嫂子可以作为一个聘任人选。”
然而,在回家的路上,盖某向丈夫说出了自己的担忧:“我虽然是在地税局退休,但是我基本没在地税局上过班,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我都不懂。”吕在模却不以为意的挥挥手:“没事,做了顾问干不干都行,咱的目的主要是增加收入。”
年底的时候,刘祥华到吕在模家楼下,给盖某送上了第一年的“顾问费”——10万元。第二年,10万元的“顾问费”再次如数奉上。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检察官 张静雅:
其实,2011年10月吕在模的小孙女刚出生,盖某要在济南看小孙女,她根本没时间去烟台做这份工作。为了确定这一点,我们特意到刘祥华的公司查证,盖某的确从没有上过班,也没有为公司提供过咨询、服务等。
正如具体操办此事的证人刘祥华所言:“盖某是吕在模的妻子,聘任她为顾问就是挂个名,公司不会让她做具体工作。这样既感谢了领导,也表达了我们的心意,真实目的就是为了给吕在模送钱。”
除了利用妻子、下属、老乡等关系收受现金、礼品、购物卡外,吕在模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把手伸向了公款。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检察官 张静雅:
吕在模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2007年3月升任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之后,我们指控吕在模的23起犯罪事实中,有19起发生在这期间。其中最大的一笔,是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900万元公款归个人使用。
烟台大学城内有一处地产,距离海边不到一公里,位置绝佳,环境优美,在很多人看来,这里是理想的休闲养老之地。
2010年10月初的一天,56岁的吕在模来到烟台,他看中了这里的两处沿街商铺:交通便利,结构合理,面积达800多平方米。这里的条件让吕在模颇为满意,没过多久,他的老部下刘祥华就赶赴烟台,花了900多万元买下了这两套商铺,并很快对其中一套进行了装修。
装修好的商铺里有厨房、茶室、雅间、办公桌及休息区,以红木家具为主,陈设十分豪华。装修完毕后,这套商铺成了吕在模回烟台时宴请朋友之处。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检察官 张静雅:
根据相关财务规定,这个商务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都应当经分管领导签字、厅长签字同意后才能支出。这900万元一事,没有召开过党组会和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直到吕在模离任省商务厅厅长,也没有和继任厅长交接,可以说,买商铺这个事情,只有吕在模和刘祥华等几个人知道。
吕在模没有想到,正是这笔账外资金,成为他身边的“定时炸弹”。2014年4月至6月,侦查机关根据线索追查省商务厅账外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吕在模在这笔资金的使用上存在问题。同年7月28日,吕在模被山东省纪委立案调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检察官 张静雅: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根据在案言辞证据,吕在模完全直接支配和安排这900万元,将公款归个人使用,这种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权,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挪用公款罪。
除了挪用公款作为自己私人享乐外,这个“会来钱”的厅长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在山东省商务厅及下属的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报销自己家庭的月嫂费、交通费、餐费等个人费用。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检察官 张静雅:
这些钱查实起来比较困难,时间长、发票也很零碎。但是正是这一笔一笔的“小钱”,才能完整还原出整个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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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6日,吕在模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一审开庭。关键证人赵宁出庭作证,在法庭上,他当面供述了给吕在模4次行贿的详细过程。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此时站在被告席上的吕在模却异常冷漠,他甚至看都不看赵宁一眼,坚持辩称:“我根本不认识这个人,一点印象都没有,行贿是莫须有!”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检察官 张静雅:
在开庭前,我们几乎每天都是连轴转,对每一种情况都做了预判,做好了应急准备。其实在之前和他的接触中,刚开始他还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是在之后他就翻供了,不承认问题,态度很恶劣。
面对着强硬的吕在模,公诉人究竟怎样才能圆满完成任务?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检察官 张静雅:
因为考虑到这种情况,我们在第一次提审他的时候就采取了同步录音录像技术,把他在庭审前做的有罪供述都保留了下来,在法庭上出示。并且,我们联系了证人出庭,在庭上证实了他们的行贿时间、地点、具体方式等,行贿款来源和收受后赃款的去向清晰明确,据此,我们认为吕在模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检察官 张静雅:
因为我们的公诉准备做得很充分,他基本上无可反驳,在接下来的庭审过程中,吕在模始终保持了沉默。
2017年9月2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吕在模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对被告人吕在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吕在模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检察官 张静雅:
吕在模在党的长期教育培养下,逐步走上了高级领导岗位,也曾经在这些岗位上作了有影响力的工作。他本应恪尽职守,但他辜负了党和人民的信任,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我认为,这个案件的审理再次昭示了腐败犯罪难逃法网的历史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