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饮酒过量不仅伤身,而且还可能引发性命之忧,酒桌上劝人喝酒致人死亡的也要承担责任。苑某与几名被告人就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返家途中发生事故不幸死亡,事后苑某家人将与其一块喝酒的几人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利津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苑某生前从事农资生意,2016年12月底,他到被告马某村中催要农资款,在马某交付农资款过程中,苑某同时联系了其他五位农户一起就餐饮酒,酒宴结束,苑某结账。与六被告道别后,苑某骑着摩托车上了黄河大坝,不慎撞到公路边的树上,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之后,苑某妻子与儿子将六位一起与苑某饮酒的农户起诉至法院。

  苑某妻子与儿子认为六被告在明知苑某饮酒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善意的提醒、劝阻,也没有通知原告家人,更没有想办法安全送其回家,致使苑某在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去世,要求六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苑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可能对其意识及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应充分预见到喝酒过量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但仍过量饮酒驾驶摩托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苑某应对自己的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负主要责任。但六被告没有有效劝阻苑某饮酒,又在酒后放任苑某独自驾驶摩托车,没有履行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之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未尽合理的照顾义务,均可认定六被告有一定错过。

  同时,法院查明原告因苑某因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本院依法确定,苑某过错行为较大,应对死亡后果的发生负90%的责任,六被告过错行为较轻,对苑某死亡后果的发生负10%的责任,共计6万余元,每人承担1万多元,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均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认可,服判悉诉,并且将赔偿款过付完毕。法官提醒,朋友之间的友谊不能仅仅体现在酒桌上,酒后的照顾义务也是友谊深厚的体现。如果饮酒者出现失去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候,最好照顾到酒醒,使其恢复自我行为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家人身边。否则,就像案例中的被告一样,没有履行在共同饮酒行为之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记者 王超 通讯员 李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