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生产经营企业、涉案产品信息和责任人员信息公示》,对5起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公示,5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终身禁止从事相关活动。  5起案件分别为: 

  被告王庆荣组织用工业用氢氧化钠、浓硫酸、配方复合肥等非食品原料大量生产有毒有害冻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冻粉约15吨,涉案金额50余万元。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告张雪芹参与生产有毒、有害冻粉的部分流程,帮助推销有毒有害冻粉和收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告李萍负责生产有毒有害冻粉过程中添加配方复合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告王发文受雇于王庆荣用工业用氢氧化钠浸泡、浓硫酸中和海藻,用以生产冻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告人吕红军大量生产添加有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的养胰复活素、苦瓜胰宝胶囊,并通过快递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32208元。桓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七万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