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市农村自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发出通知,在全市开展全市农村自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农村自建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隐患进行逐户分类认定,已建成的合法建筑要根据房屋具体情况立即采取加固、拆除重建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违法建筑则予以拆除。

  全面排查摸底违法加建和重大安全隐患农村自建房

  此次整治将对全市范围违法加建、存有安全隐患的,现有和在建的用于居住、使用的农村自建房,重点是各县区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园中村违法加建和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摸底。

  排查内容主要有:1。房屋产权人或户主姓名;2。现有、新建、改建或加层;3。安全隐患情况;4。层数、建筑面积、基座面积、宅基地面积;5。基座面积占宅基地面积比例;6。房屋结构;7。土地来源和性质;8。建设时间(或在建);9。违法违规事项,包括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情况;10。居住使用情况;11。所属村(居)区域位置情况(位于城中村、园中村、中心城区,或处于城乡结合部、“三高”沿线、县区、重点镇所在地、国家、省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区等园区(规划)范围);1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届时,将通过村(居)自报、入户走访、实地调查等方式,对所有农村自建房(含在建)逐户调查摸底,制作调查笔录和勘查记录,分类建立台账,重点掌握各类违法违规和有安全隐患自建房具体情况。

  分类认定处置 农村自建房划分为五类

  分类认定处置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济政发〔2010〕15号)、《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济国土资发〔2013〕210号)精神,将农村自建房划分为以下五类:

  第Ⅰ类:符合济政发〔2010〕15号、济国土资发〔2013〕210号文件要求,总建筑面积在260平方米以下且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70%,房屋建设手续完备,安全措施完善,没有安全隐患的。对第Ⅰ类的农村自建房,各县区要加强巡查监管,杜绝乱搭乱建和违规建设,防止出现新的安全隐患。

  第Ⅱ类:总建筑面积在260平方米以下且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70%,房屋建设手续不完备或安全措施欠缺,存有一般安全隐患的。对第Ⅱ类的农村自建房,要采取整改与完善相结合的办法开展整治,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依据规定完善房屋有关手续。

  第Ⅲ类:总建筑面积在26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基底面积超过宅基地面积70%,房屋建设手续不完备或安全措施欠缺,存有一般安全隐患的。对第Ⅲ类的农村自建房,要立即消除安全隐患,依法予以处置。第Ⅳ类:总建筑面积或建筑基底面积比例大幅超出相关规定(一般为四层或四层以上)的。

  对第Ⅳ类的农村自建房,列为整治重点,立即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拆除,并妥善解决被拆除房屋村民的居住问题。

  第Ⅴ类:在建及已建成房屋存有严重安全隐患威胁村民安全的。对第Ⅴ类的农村自建房,列为整治重点,在建的必须马上停工,消除隐患,完善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已建成的合法建筑要根据房屋具体情况立即采取加固、拆除重建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于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整治工作按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须立即整治,确保村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县区根据分类认定原则,按照实际情况,对辖区农村自建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隐患进行逐户分类认定。

  “典型村”整治 这些条件的村(居)将被确定为“典型村”

  原则上,将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村(居)确定为“典型村”:

  1。区域位置突出。属城中村、园中村、城边村,或位于城乡结合部、“三高”沿线、中心城区或县区、重点镇所在地、国家、省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区等园区(规划)范围内。

  2。违法加建严重。根据摸排情况,建筑面积超过260平方米的自建房户数占村(居)总户数的比例较大,或四层以上(含四层)的自建房户数占村(居)总户数的比例较大;严重影响村(居)景观形象的。

  3。违法加建相对集中、安全隐患突出、村(居)无序混乱,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形象的。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