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桥区无影山街道办事处、公安天桥区分局无影山派出所、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天桥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多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在无影潭游泳的公告。

  为了加强名泉保护,突出泉城特色和历史悠久文化名城风貌,《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严禁在无影潭等名泉泉池、泉渠出现游泳、洗衣等违法行为。如有违反,则由名泉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实施处罚。

  具体处罚如下:

  向名泉泉池、泉渠内排放污水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向名泉泉池、泉渠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污物及其他污染泉水水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名泉泉池、泉渠及沿岸洗澡、清洗车辆、洗刷物品,在指定的泉水游泳场所以外的泉池、泉渠游泳的,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条例五十六条规定,阻碍名泉保护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