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

  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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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当惩戒首次有规章支持

  《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于2016年12月30日经青岛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令第252号发布,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昕认为,从文本字面含义而言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其二,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规定应该公开。

  实际上,关于学生惩戒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在历年的全国两会上都会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及,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也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但“惩戒”这个词至今未出现在全国或者地方的法规中,此次青岛出台的规章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属于首次。

  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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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惩戒”没有明确的规定

  “现在老师主要是采取批评教育为主,手段也就是写个检查。没有老师会体罚学生,这主要是从老师的自我保护考虑的。”青岛市当地一中学的李老师说。

  “因为现在学生都知道老师不能体罚学生,所以经常以此‘威胁’老师,不服管教。”对于“惩戒”出现在当地法规中,李老师认为,会在学生的心理上产生影响。但是本次办法对于“惩戒”没有明确的规定,不便于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将于3月上旬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应。他们到时也会参加,但在此之前不便做出解释。

  此消息一公布,就引起各界热议。

  专家观点

  应明确惩戒范围和方式

  “惩戒由于一直没有法律、法规等层面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极端,教师不敢做或做过了头。”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昕认为,《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同阶段的学生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等也应当有所区别;在本办法并未明确细化的情况下,有关惩戒的具体规定是否可以由学校自主规定,可以规定何种惩戒方式,这是否属于学校自主权的范围?”李昕说,“这些问题不能得以解决,惩戒的合法化是无法落实的。”

  实际教学中,教师如何正确运用惩戒权,在于实施惩戒和体罚时“度”的把握。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专家燕学敏表示,惩戒权是教师职业所固有的一种权利,也是由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所决定的一种教育方式。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可塑性较强,教师正面的教育引导和相应惩戒,有助于增强教育效果。但同时,教师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将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青岛市家校合作促进会会长孙增信表示,从教育角度出发,惩戒本身不是目的,对学生合法的惩戒也是有必要的。

  惩戒对集体管理来说有必要,在班集体中适当运用惩戒方式教育,对多数孩子也是一种保护,它可以起到威慑作用。青岛用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学校对学生有适当惩戒的权利在全国开了先河,它可以帮助学校和老师更好地履行教师的职责、责任和使命,是一件好事。

  网民观点

  部分网友表示不赞成

  “肯定会加重师生矛盾,我们家谁打我妹妹,绝对要给我说法!“

  “不值得推行,聪明反被聪明误。”

  不少网友点“赞”支持

  “对于中小学可惩戒学生这种方式很是赞成。”

  “我支持公开范围,透明的惩戒!”

  部分网友担忧实施的尺度

  “体罚也未尝不可,但必须方法科学,不能滥用。”

  “惩戒真正落实时,教师还会有一定的后顾之忧。”

  “惩戒的范围和方式,作为一个理智的老师应该会把握分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