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首起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危险驾驶案件。公某某未办理校车驾驶资格证而从事校车业务,且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超员56.1%。
2016年4月18日下午,公某某驾驶一辆大型专用校车途经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某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查,公某某未办理校车驾驶资格证而从事校车业务,且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额定载客41人,实际载有幼儿园学生62人,驾驶员1人,老师1人,超员56.1%。经过依法裁判,公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危险驾驶罪不仅仅包括常见的追逐竞驶情况恶劣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还包括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情况,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
校车的安全关乎每一位孩子的健康,最近几年校车事故频频发生,校车安全也牵系着每个家庭的幸福。对此,兰山区人民法院提醒从事校车驾驶的驾驶员们,超载驾驶不但对孩子们的安全形成隐患,还为自己触犯刑法埋下祸根。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注意学生交通安全,引导其接送孩子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学生乘坐“病车”、“黑车”,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