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团购网站团购了住宿券,等到入住的时候却被告知团购价不适用于周末和假期,需补足差价。消费者一怒之下投诉,在临沂工商人员的调解下,酒店向消费者兑现了团购券。
7月底,外地客商贾先生来临沂出差,通过某团购网站团购了一家连锁酒店价值169元的住宿券,团购价格119元。该网站的页面显示“周末、法定节假日通用”。7月29日,贾先生通过电话预约了一间房间,第二天(周六)入住。当贾先生来到酒店办理入住时却被告知,团购价不适用于周末和假期,所以需补足50元差价,否则不予办理入住。贾先生觉得酒店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经过理论也未能解决,随即拨打了12315热线进行投诉。
商城工商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指派该酒店所在辖区工商所工作人员前往调查调解。经调查,该团购网站上发布的团购信息与贾先生所陈述的完全一致。而该快捷酒店称,酒店原本提供的团购信息为,“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能通用,消费者到店后均需补足差价款”,而团购网站一直以“节假日通用”为宣传噱头,造成了该起投诉的发生。经过调解,最终该酒店同意以119元的价格兑现团购券,并对贾先生表示歉意。
工商人员介绍,该快捷酒店称团购网站自行改变宣传内容,但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应对网站发布的团购内容进行核实检查,如发现错误,应在消费者确认购买(承诺)前修改或撤回。网站发布的内容已构成合同要约,一经消费者确认购买(承诺),合同即为成立。如酒店方以信息发布平台错误为由不履行合同,则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相关条款,如贾先生并未同意变更合同条款,则酒店应无条件按照原合同内容履行。酒店可以另行追究信息发布平台擅自修改要约内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