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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男子见商店女老板长相甜美 发淫秽信息骚扰

来源:大众网2016年7月5日 08:30【评论0条】字号:T|T

  郯城一男子张某已有妻室,可在外务工的他见路边商店女老板长相甜美,便设法套取其手机号码,继而发送调戏性言语信息。接到报警后,郯城警方依法对男子作出处罚。

  2016年6月30日下午5点左右,一对年青夫妇来到郯城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报案,称有一名男子不停的发送信息调戏同来报案的女性受害人。受害人称,30日上午10点左右,一名在附近工地施工的青年男子,到商店(受害人开的商店)内买水喝,付钱过程中,男子声称自己的手机没电了,想借用受害人手机打个电话,出于好心,受害人将手机借给男子,男子随手拨了一个号码,但显示对方无法接通,男子把手机还给受害人后转身离开。上午11点,受害人手机显示来电,一名男子自称就是刚才到商店买水的人,打来这个电话就是想跟受害人交朋友,受害人没有同意男子的要求,下午3点左右,男子又不断发来淫秽色情信息,调戏骚扰受害人,受害人丈夫得知情况后,陪同妻子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根据受害人描述,结合男子在附近工地工作的情况,民警立即开展调查走访工作。最终,民警查实,男子为胜利镇某村张姓男子。7月1日上午,民警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张某传唤到派出所。

  张某交代,6月30日上午施工过程中感觉口渴,就到工地附近路边一商店买水喝,因见女老板长相甜美,便想与其交个朋友,但一时又找不到合适的借口,正巧自己手机没电,张某就想出借受害人手机拨打自己手机套取对方手机号码,达到与其交往的目的。没曾想,自己的一厢情愿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张某心里有些生气,下午3点左右便不断编发淫秽信息骚扰受害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第5款(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郯城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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