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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6•18”抢劫金店案宣判 案犯一审获无期徒刑

来源:大众网2016年2月25日 09:55【评论0条】字号:T|T

郯城“6•18”抢劫金店案宣判 案犯一审获无期徒刑郯城“6•18”抢劫金店案宣判 案犯一审获无期徒刑

  大众网临沂2月24日讯(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刘国伟 徐西江 杜从俊)24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郯城“6•18”抢劫金店案在郯城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聂某龙因犯抢劫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聂某当庭表示上诉。

  2015年6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聂某龙驾乘灰黑色金城125摩托车至地处闹市街区的郯城县万福珠宝商行,头戴头盔,采取持枪威胁、殴打等手段,劫取价值70余万元的黄金首饰一宗,并致一名店员轻微伤后逃逸。因案发地地处闹市街区,涉案金额巨大,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案发后,郯城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并于2015年9月8日将涉案犯罪嫌疑人聂某龙抓获归案,被其劫取的黄金首饰全部缴获并发还给受害人。

  1月2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郯城县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某龙为偿还个人债务,预谋对郯城县万福珠宝商行实施抢劫,多次前往踩点,并准备气手枪、铁锤、假车牌等作案工具。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对聂某进行指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金店,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聂某龙认罪态度好,所抢财物均被追回,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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