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3月20日讯(记者 刘嵩岳 通讯员 王辉 吴延民 潘建丽)菏泽一男子赵某某在牡丹区沙土镇一废弃的楼房内,采取暴力手段抢劫王某现金8500余元。近日,牡丹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赵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5时许,在牡丹区沙土镇一废弃楼房里,对被害人王某采取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劫取王某身上的现金8500余元。
据被害人王某介绍,当日凌晨,其在废弃楼房里休息时,赵某某过来要钱,王某给了赵某某20元,赵某某嫌少继续索要钱财,王某说没有了,便被赵某某按倒在地,对其头上、身上打了几拳,朝身上踢了几脚,把其口袋里的8500余元现金抢走。
据了解,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牡丹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抢赃款964.5元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