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同城|美食|旅游|汽车|城市|教育|健康|读图| @新浪山东|惠购

|邮箱|注册

新浪山东> 菏泽>菏泽新闻>社会万象>正文

外出务工受伤申诉无望 法律援助“出手”维权

来源:大众网2017年1月9日 15:49【评论0条】字号:T|T

  大众网菏泽1月7日讯(记者 苏龙生)“帮哑巴说话,让冤泪止流”,翻开一张红色的宣传纸,十个工整的大字赫然入目。近日,巨野县大义镇居民奚玉文将一面特殊的“锦旗”,交到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手上。在援助律师李学柱的帮助下,自称“法律上哑巴”的奚玉文在奔波三年之后,终于拿到7.5万元的伤残赔偿金。

  起因:外出务工受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2013年秋收之后,赋闲在家的奚玉文与同乡两人,到安徽省界首市某建筑公司务工,从事打降水井工作。上工之前,双方口头约定,每口井600元钱,三人每天餐饮补贴50元,报酬结算方式为不定期结算。报酬谈妥之后,奚玉文即前往位于界首市临泉县的工地上工作。

  2013年12月2日,奚玉文在上工期间,驾驶打井所用的农用四轮车时发生侧翻事故,当日被送到临泉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奚玉文左侧腓骨骨折、左肩骨折,经最终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波折:仲裁、起诉皆失败,“劳动关系”不成立

  受伤之后,奚玉文很长一段时间失去劳动能力,面对数额不小的后期治疗资金,奚玉文每日愁容满面。因为前期与建筑公司只是达成口头协议,没有签订文字性的人身意外赔偿标准,受伤之后近半年时间,奚玉文在与建筑公司几番沟通之后,始终没有获得合理的赔偿。

  2014年,奚玉文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向界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综合审查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是否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劳动者是否稳定、持续地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等法律条款,判定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

  拿到仲裁结果之后,奚玉文不服裁决,分别于2014年12月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4月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两审均判决“劳动关系不成立”。2015年,奚玉文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法院经立案审查,再次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驳回奚玉文申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律援助:转换诉讼思路,以“劳务关系”起诉终获赔

  2016年11月,奔波三年无果之后,奚玉文向菏泽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司法局指派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学柱作为援助律师,对奚玉文进行法律援助。

  李学柱接手之后,仔细阅读往期卷宗,发现奚玉文与建筑公司之间未签署明确的合同文本,且工作时间不稳定、获得报酬方式不稳定,确实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规定。综合考虑之后,李学柱建议奚玉文以“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为由,再次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12月,界首市人民法院接受奚玉文提出的诉讼申请。在法院及援助律师李学柱的协调之下,12月底,奚玉文与建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奚玉文最终获赔7.5万元。

  律师视点:劳动、劳务关系区分有标准,劳动者应签书面协议

  李学柱称,奚玉文案件最大的焦点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区分上。李学柱解释,简单来说,劳动关系一般是个人与企业等单位之间发生,而劳务关系更多的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此外,用工双方是否有隶属关系、是否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是否有稳定的报酬标准等,都是区分劳动、劳务关系的因素。

  李学柱建议,劳动者在给单位提供劳动过程中,最好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岗位及报酬;用人单位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此外,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务双方同样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精彩推荐更多>>

发表评论

新浪简介|新浪山东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