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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一夜之间,市区街头涌现上千张野广告

来源:牡丹晚报2017年8月9日 15:02【评论0条】字号:T|T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武 霈) 省级文明城市验收在即,治理黑臭水体、清理占道经营、义务打扫卫生……全市上下不断掀起创建热潮。然而,8月7日,市区街头却发生了一件不文明的事,工作人员辛辛苦苦清理了街头的野广告,却在一夜之间死灰复燃,上千张销售广告贴满多个街道和社区,令人气愤。

  “8月6日,我们按照正常进度对西城辖区内的街头野广告进行了清理,可8月7日早晨,当我们再次走上街头时发现,原本清理干净的地方又张贴上了野广告,东方红大街、西安路、曹州路等多个路段都存在,而且广告内容都是 ‘旺铺出售、首付8万起,包租’,留下的电话号码也相同,虽然没有标注是什么公司在发布广告,但所有的野广告明显源自于一家单位。”牡丹区西城办事处工作人员昨日告诉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清理野广告在创城期间几乎从未间断,也取得了明显成效,街头巷尾确实干净了许多,但这家公司顶风而上,确实令人气愤。

  “8月7日早晨,六七个社区的负责人向我反映类似情况,没想到这个‘旺铺出售’的野广告竟然张贴了这么多,至少一千张以上,我们的工作人员按照广告上的电话号码联系到发布者,可对方拒不配合。无奈之下,工作人员只能自行清理。”牡丹区西城办事处宣传委员郝盛说。

  据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牡丹区大队大队长胡西全介绍,对于此类事件是有法可依的,2016年12月1日,《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作为我市第二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对城镇容貌、城镇环境卫生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更对乱涂乱贴野广告进行明令禁止。《条例》第三十三条指出,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张贴广告、涂写刻画广告性文字、图案。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张贴、涂写、刻画的,应当制止并及时清理。沿街门店应当保持临街门窗整洁、玻璃通透,除警示腰线外,不得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

  在法律责任方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张贴、涂写、刻画的,对张贴、涂写、刻画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发布人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张贴野广告的该公司,可以要求他们自行清理,如果他们拒不配合,执法部门可以向该公司开出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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