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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供暖立法 你有啥想法尽管提

来源:牡丹晚报2017年7月19日 15:01【评论0条】字号:T|T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昨日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为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菏泽市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菏泽市供热条例(草案)》。为做好条例下一步的审议修改工作,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市民可将有关意见建议于8月10日前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电话:5330990,电子邮箱:hzrdfzw@163.com

  《菏泽市供热条例(草案)》共计八章五十三条,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菏泽市供热条例(草案)》要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情况可以调整采暖期并向社会公布,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延迟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成本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并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为最终到户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收额外费用。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热用户室温监测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并做好测温记录,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资料。

  对于已接入城市供热管网、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热用户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申请热用户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由建设单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供热企业、业主协商供热。

  《菏泽市供热条例(草案)》要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与争议处理机制,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对涉及供热设施漏气、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提供维修服务;对涉及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十日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在供热期间,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以向供热企业申请检测。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检测。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检测或者拒绝检测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热用户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从热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检测申请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回测供热温度达到供热标准之日止,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企业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5月31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供热企业逾期不退费的,应当按照逾期不交纳热费约定的滞纳金比例支付滞退金。

  为做好条例下一步的审议修改工作,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公众可以登录菏泽市人大常委会网站“立法工作”栏目,下载《菏泽市供热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反馈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hzrdfzw@163.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菏泽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菏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菏泽市曹州路70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2740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菏泽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字样;电话方式:请将意见电话告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电话:0530-5330990;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

  《菏泽市供热条例(草案)》对于申请用热的小区(单位),其二级换热站应当具备独立设置的水表和电表,由供热企业向专业经营单位直接结算,暂不具备条件的,供热用水价、电价在同区域工商业用水、用电价格的基础上确定,上浮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热用户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书面告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当在七日内为热用户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上年报停用户至当年11月10日零时未交纳全额热费的视为继续报停;上年报停用户至当年11月10日零时前交纳全额热费的视为要求开通用热。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菏泽市供热条例(草案)》规定,热用户热费按照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收费。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且计量器具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经热用户申请,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单位面积热价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热费应当向最终热用户直接收取。热用户应当在法定采暖期开始前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热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热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发票,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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