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菏泽6月23日讯(记者 李朋)为科学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切实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自2017年6月1日起,菏泽市政府对牡丹区、市开发区、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予以调整。
因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上述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约定过渡期限内,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上述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本通知施行前实施的房屋拆迁、征收项目,安置房未交付的,其临时安置费支付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新标准执行;安置房逾期仍未交付的,按照新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据悉,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