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考核菏泽空气指标要求,2017年菏泽PM2.5必须达到71微克(改善幅度12.35%),为确保此项目标的完成,对菏泽城区8个空气站点考核奖惩办法做以下补充:
1、当月全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标改善幅度在8%以下时,8个空气站点前4名不奖、后4名按考核排名收缴罚款;
2、当月全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标改善幅度在8%-12.5%(含)之间时,8个空气站点奖罚按原考核奖惩办法执行;
3、当月全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标改善幅度超过12.5%时,8个空气站点只要同比改善则不再罚款,按考核排名进行奖励:第1名奖50万元、第2名奖45万元、第3名奖40万元、第4名奖35万元、第5名奖30万元、第6名奖25万元、第7名奖20万元、第8名奖15万元。(如有空气站点综合指标同比恶化,则该站点依然按照考核排名所居位次罚款)。
4、考核排名计算修改为:当月四项综合指标占40%、当月改善幅度占30%、本年度月累计改善幅度占30%。
按照奖励资金使用规定,奖励资金必须确保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购置大气防治设备、设施等)。
本补充办法自2017年3月起执行。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