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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12% 自2016年1月起执行

来源:牡丹晚报2017年4月14日 15:43【评论0条】字号:T|T

  本报讯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韩 波)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市直财政供养部门(单位)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在职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由现行的各8%提高到各12%,全市各级财政供养部门(单位)到2018年底全部提高到各12%。

  根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同意调整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鲁建金字〔2016〕7号),市直财政供养部门(单位)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在职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由现行的各8%提高到各12%,市直非财政供养部门(单位)和其他部门(单位)参照执行;各县区政府可采取逐年提高缴存比例的办法,确保到2018年12月底前,将本县区财政供养部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各12%。

  按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负担资金及时足额列入年度预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缴存比例调整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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