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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3月1日起实施

来源:鲁网2017年3月2日 09:03【评论0条】字号:T|T

  鲁网菏泽2月28日讯(记者 李朋)今天上午,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菏泽市煤炭管理局负责同志参加。鲁网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1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责任,强化煤炭生产使用等全过程监管。

  《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 全省首部专门对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立法的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1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山东省首部专门对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工作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也标志着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工作正式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据介绍,现有的《煤炭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缺少对整个煤炭使用过程的细节规定,实际工作中也没有地方性配套法规作支撑,特别是行政处罚标准模糊、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起不到行政监管的威慑作用。因此在开展煤炭清洁利用工作中,亟需一部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地方法规来约束规范,用法律的强制力、威慑力来保证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理顺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和管理体制、促进和规范全市煤炭清洁市场、改善生态环境、依法解决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共设有6章30条,设有总则、煤炭生产经营、煤炭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违法将面临两千元到二十万元间的罚款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菏泽市煤炭管理局方面表示,煤炭局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经营性储煤场地布点规划,实行统一园区管理。新设经营性储煤场地应当在全市公布的布点规划范围内,禁止擅自设立经营性储煤场地,禁止在储煤场地外堆放和销售煤炭,对未列入规划的经营性储煤场地要进行清理取缔。经营性储煤场地,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设置挡风抑尘墙或者防风抑尘网,安装固定式或者移动式抑尘自动喷淋装置,设置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备,配备排水沉淀设施,防止煤粉尘污染。进入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遗撒、泄漏,在当地销售、使用的应当随车携带煤质化验报告单。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煤炭进入本市市场。

  《条例》法律责任共有10条,综合运用了经济、司法、行政等各种治理手段。明确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不同处罚幅度,从两千元到二十万元之间,对两种违法行为,可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明确监管单位、工作人员责任。煤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作为、乱作为和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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