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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调整

来源:齐鲁壹点2017年1月5日 16:26【评论0条】字号:T|T

  1月3日,记者从菏泽市物价局获悉,1月起,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调整。其中,前期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三星级(未配备电梯)为0.25元/平方米·月,三星级(配备电梯)为0.70元/平方米·月,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室内25元/月·车位,室外15元/月·车位。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菏泽市政府令第9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公布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据了解,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按照服务等级从一星级到五星级,未配备电梯的分别为0.25、0.40、0.60、0.80、1.00元/平方米·月,配备电梯的分别为0.70、0.90、1.10、1.30、1.60元/平方米·月。

  根据要求,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建设单位与其通过招投标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主管部门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对应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同时,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对于进入物业管理服务区域未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外来车辆,临时停放超过2小时的按照每车位每小时1元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每天每车最高不得超过10元。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支出,具体支出标准按照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的停车服务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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