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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起农村居民“保护伞” 菏泽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出台

来源:齐鲁壹点2017年1月5日 16:19【评论0条】字号:T|T

  为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菏泽出台《菏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辖区内居住,具有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的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以及财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所获纯收入的总和。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

  《办法》要求,凡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交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书面声明; 疾病、残疾、失业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授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委托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相关材料。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根据审核抽查情况,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农村低保保障。

  农村低保资金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由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金额,以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捐赠和资助,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低保对象的生产生活。

标签: 撑起农村 保护伞 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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