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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商场销售“问题水饺”,供货商被罚7万元

2018年01月26日 15:30 牡丹晚报 

  1月24日,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郓城县大福源购物广场销售的“贤妻”牌儿童水饺存在涂改生产日期问题,该局将依法对供货商郓城县三九冷饮中心王某伟做出 “没收违法所得63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篡改日期系供货商所为,被罚款7万元

  1月16日,郓城县消费者贾文君(化名)通过网络等多平台反映其在郓城大福源购物广场购买的“贤妻”牌儿童水饺存在篡改生产日期现象,得知情况后,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到该购物广场进行调查。

  经查,贾文君于1月13日在郓城县大福源购物广场购买的14袋“贤妻”牌儿童水饺存在涂改生产日期情况属实,根据郓城县大福源购物广场提供的进货台账,确认此批次“贤妻”牌儿童水饺系郓城县三九冷饮中心王某伟供货,本批次共购进了2箱,一箱猪肉水饺,一箱鸡肉水饺,每箱20袋,被涂改日期的是14袋鸡肉味水饺,生产日期由供货商王某伟自己擅自篡改,王某伟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郓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郓城县三九冷饮中心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核实,没有发现当事人涂改生产日期的相关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于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郓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拟对郓城县三九冷饮中心王某伟做出“没收违法所得63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郓城县大福源购物广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予处罚。

  商场免予处罚,但消费者可向其索赔十倍支付款

  经核实,消费者贾文君是山东省梁山县人。郓城县大福源购物广场生鲜冷冻科科长赵丽反映,1月13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贾文君和伙伴在郓城县大福源购物广场分多次以每袋6元的价格购买了14袋“贤妻”牌儿童水饺,并索要了14张购物小票。中午12时10分贾文君找到大福源购物广场相关负责人赵丽,反映其购买的“贤妻”牌儿童水饺有涂改生产日期痕迹,并提出每袋赔偿1000元的要求。当日,赵丽提出可以退货,但拒绝共计14000元的赔偿,双方协商未果。

  随后,大福源购物广场联系到供货商郓城县三九冷饮中心王某伟,让王某伟与贾文君协商解决此事。三九冷饮中心王某伟反映:贾文君坚持索要14000元赔偿,双方仍未达成协商。后贾文君拨打市长热线反映了郓城大福源购物广场销售涂改生产日期“贤妻”牌儿童水饺情况,提出希望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解到,贾文君购买“贤妻”牌儿童水饺共14袋,每袋6元,价款总额84元,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贾文君有权要求索要一千元赔偿金。目前,协商正在进一步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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