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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出台 明确规定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

2018年01月25日 14:45 鲁网 
发布会现场发布会现场

  鲁网菏泽1月24日讯(记者 李静)1月24日,记者从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据悉,《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1月23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菏泽物业管理工作迈上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对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及菏泽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据悉,要抓住《条例》实施的契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多措并举,不断完善服务方式和手段,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提升群众满意度。 

  据介绍,《条例》共有总则、业主自治、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53条。主要设置了五个方面内容:明确了物业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和适用范围;对业主自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制度、职责和运行等作出具体规定;对前期物业的选聘、承接查验及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等;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限制性行为、经营性收益的处置和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与使用等方面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作出具体规定;设置了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对公共收益处置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协议,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收益资金可以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直接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报酬等。具体办法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发布会上,菏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住建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介绍了《条例》制定出台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内容,就物业服务收费问题,如何规范因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规范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如何处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场所是否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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