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 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6 年1月1日起,东营市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为2015 年12 月31 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5 元、185 元、175 元、165 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2015 年度东营市地方职工月平均工资4964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东菅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482 元) 、40﹪(1985.60 元) 和30﹪ ( 1489.20)。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8 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 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