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秋季门诊慢性病鉴定及复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东人社发〔2012〕6号)、《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人社字2012〔38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度秋季门诊慢性病鉴定及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范围
(一)城镇职工
1.新申报人员: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复审人员:2014年度前(核发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之前)取得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资格的人员(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精神性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除外)。
3.特殊门诊慢性病按原办法申报。
(二)城乡居民
1.新申报人员:参加市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复审人员:2014年度前(核发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之前)取得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资格的人员(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精神性疾病、苯丙酮尿症、血友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除外)。
3.特殊门诊慢性病按原办法申报。
二、报名时间
9月18日-9月30日(工作日期间)
三、报名地点
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东城黄河路153号交警支队路北,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东厅)城镇职工13号窗口,城乡居民10号窗口。
四、申报病种
城镇职工见附件1
城乡居民见附件3
五、需提供的资料
1.东营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附件2)或东营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附件4);
2.相关病种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的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
3.两年或两年以上有效证明病人的病情为慢性难治性疾病的门诊治疗病历;
4.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如CT报告单、B超报告、心电图(不少于3张)、心血管造影报告等,作为相关病种及其合并症的诊断依据;
5.1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6.参加鉴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
7.门诊慢性病证及复印件(参加复审人员提供)。
六、注意事项
1.复审首先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请参加复审人员按规定及时提交相关资料。
2.本次鉴定是作为申报人员是否符合门诊慢性病享受待遇的依据,鉴定的病历资料予以封存不再返还,请申报者提前做好申报资料的复印事宜。
3.申请人在鉴定过程中提供虚假病历、拒绝复查或专项检查,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鉴定结果失真的,均按鉴定不合格处理,两年内不得申请门诊慢性病鉴定。
4.对于需要复审未参加复审的门诊慢性病人员其享受待遇资格终止至2016年12月31日,请各单位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参加复审。
5.本次鉴定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自2017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