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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屋买卖不成 定金如何处理

来源:大众网2016年8月4日 19:58【评论0条】字号:T|T

  大众网东营8月4日讯 (通讯员 张巍)在当前房地产行情剧烈变化的形势下,买卖房屋退定金的纠纷层出不穷。近日,利津法院受理了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经调解,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将已收定金10000元返还原告。

  2016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协议约定房屋位置、价款、面积、房型等条款,并约定如当事人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自行放弃房屋的房号保留权,定金不退;如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付定金抵房屋购房款,同时还约定七日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首付款,协议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定金10000元。后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对交房期限和楼房验收标准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拒不返还定金,原告遂诉至本院。

  法官说法:本案首先应确定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的性质,协议虽约定了房屋、位置、价款、面积、房型等条款,但双方对交付条件及日期未作约定,且协议还约定需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该协议属于预约合同。其次,本案原、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房屋认购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诚信磋商,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磋商不成,并非一方当事人对认购协议无故反悔,应认定双方均已履行了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无过错,这种情况下,预约合同应当解除,合同约定的定金罚则不应适用,卖方应向买方返还定金。最后,双方认购协议中约定“当事人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自行放弃房屋的房号保留权,定金不退”的内容,该内容属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由于合同一方事先拟定,重复使用,且加重对方责任,故应当为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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