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借别人的车辆出行,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因出借车辆,被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5月29日,记者从东营区人民法院获悉,车主王莉(化名)因借车给无驾证人张扬(化名),其因没有尽到应尽的谨慎审查义务,在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后承担相应责任,需向原告某保险公司代垫付30%的保险赔偿款。
据介绍,2015年9月22日,张扬驾驶王莉的轿车与李梅(化名)的轿车相撞,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梅的轿车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李梅支付相应保险金2万余元。原告诉称,张扬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事故发生,而车主王莉出借车辆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王莉为事故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对被告张扬的驾驶资格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对事故发生显然存在重大过失。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王莉承担30%责任,张扬承担70%责任。(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