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女士到西城某餐馆用餐,下楼时因楼梯湿滑,李女士从楼梯上摔落,经医院诊断为“右腕桡骨骨折”,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女士将餐馆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庭审中,餐馆对李女士在其餐馆摔伤的事实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即使李女士在餐馆摔伤,也是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餐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无过错,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馆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和环境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餐馆楼梯地面湿滑,增加了顾客摔倒受伤的危险性。李女士作为成年人,缺乏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餐馆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600元。(记者 刘未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