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聚会,大家一起叙旧唠嗑原本是好事情,可有些人酒后却不受控制,不仅与同学大动干戈,甚至还闹上了法庭。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系同学关系,某晚参加同学聚会后,共乘另一同学驾驶的车辆回家。因原、被告均已饮酒,在回家的路上因琐事发生互相厮打。回家后原告刘某某的妻子发现其右耳缺失,遂电话告知被告田某并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在原告居住的小区内将其缺失的耳朵找到,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被告认可原告的耳朵是在厮打过程中掉下来的。原告因耳朵受伤住院治疗,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受伤后,被告先行赔付原告各项损失22000元。
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告伤害的位置能够排除自伤的可能性。原、被告在酒后因琐事互相扯打在先,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在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受过其他伤害,结合被告先行赔偿部分费用的事实,应推定被告为侵权人。虽然公安机关未对被告进行治安处罚,但被告对原告耳朵损伤过错明显,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在扣除被告先行垫付的费用后,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