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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成“热题” 东营法官为劳动者支招

来源:大众网2015年2月3日 09:44【评论0条】字号:T|T

  大众网东营2月3日讯 年关将至,劳动纠纷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但劳动者即使选择了用法律维权,其胜诉率并不高。2012年以来,广饶县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87件,其中劳动者败诉案件109件,败诉率高达58.3%。经对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劳动者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劳动者为何败诉?如何规避讨薪误区?2月2日,媒体联合广饶县法院为劳动者支招。

  一、谁能证明我是员工?

  2013年,赵某到某汽车美容装饰公司工作。被派到外地工作的赵某,却在2014年收到口头辞退的通知后,才发现自己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该公司的员工。原来赵某入职后,公司未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己也没有领到工服、工牌及授权培训相关证书。每月领工资都是通过现金领取的方式,连工资条都没有。被公司口头辞退后,赵某极为不服,先后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但却因拿不出充分证据、公司否认赵某是员工而败诉。

  败诉原因:由于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相对不高,劳动者常忽视对证据的及时收集保存,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往往无法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持自身的诉讼主张。

  法官支招:要确定劳动关系可参考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工作4年再起诉仲裁超时效

  2014年3月20日,李某从就职的公司辞职。因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四年的李某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0余元。但李某却在起诉后败诉了。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之日起算。因此,李某的仲裁时效自工作满一年之后开始计算,截至2012年。超过仲裁时效的李某自然败诉。

  败诉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然而,部分劳动者在劳动纠纷发生后未能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丧失胜诉权。

  法官支招:劳动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及时提起仲裁,避免超过了诉讼时效。

  三、补偿赔偿分不清

  彭某和一劳务派遣单位签署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未告知彭某的情况下,劳务公司提前半年多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自恃对劳动法略知一二,彭某没有聘请律师,想自己讨个说法。于是彭某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两个半月工资。仲裁委没有支持其请求,彭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由于不能更改诉请,其最终败诉。而如果彭某申请赔偿金,那胜诉率会大大提高。

  败诉原因:由于劳动者通常对法律规定不甚了解或存在误解,起诉时选择了错误的诉讼请求,虽经承办法官释明仍不愿意变更,以致被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支招:《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中并不包括违反解除的情形。建议劳动者起诉时,选择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避免出现诉讼请求的错误。

  四、签订补偿协议后又反悔

  陆某在2012年9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工资3000元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的2014年3月,公司以经营原因为由提出与陆某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协商后,双方签订了《离职补偿协议书》,陆某收到了公司的转账付款。但事后,陆某觉得公司与自己解除合同的原因存在欺诈,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离职补偿协议书》,继续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恶意克扣、拖欠的工资差额15000余元。经审理,法院认为陆某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而且协议书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情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法院最终判决对原告陆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败诉原因: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少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宜签订处分协议,包括劳动报酬的支付以及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进行一次性解决。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部分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后,认为该协议没有效力,无正当理由反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败诉。

  法官支招:劳动者要提高自身维权意识,慎重签订处分协议,防止因考虑不周而损害自身权益。

  五、“缠诉”违诚信

  2013年,李某与一家保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遣到某服务公司上班。李某辞职后认为自己工作期间存在加班而未获加班费的情况,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安公司一次性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共计9000元,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

  但不久后,小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仲裁,要求服务公司以及保安公司共同支付加班费。劳动仲裁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保安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主张与服务公司支付没有依据。而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再次起诉,明显有违在劳动仲裁部门所做的劳动争议全部了结的承诺,因此法院判决小李败诉。

  败诉原因:个别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后,存在过度维权、非理性诉讼的倾向,频繁起诉主张高额赔偿金,因其主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无法获得支持,导致败诉。

  法官提示:劳动者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也支持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维权时也应遵守诚信原则,否则不仅达不到维权的目的,反而会让人对其人品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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