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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出台三类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明年1月1日起实行

来源:黄三角早报2014年12月22日 15:02【评论0条】字号:T|T

  发生交通事故后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怎么办?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怎么办?肇事司机逃跑怎么办?18日,记者了解到,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东营市出台了《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办法》指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垫付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费用。

  《办法》明确,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符合垫付要求的,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和事故处理机构说明理由。

  属于市救助基金救助范围的,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如果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属于市救助基金救助范围的,由受害人法定继承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凭事故处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而对未知名死者,事故处理机构在向殡葬服务机构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殡葬服务机构书面申请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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